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6民初17907号
原告:赵金龙,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赵微微,女,200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原告
被告:杜宇威,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区科技路19号。
负责人:刘丽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召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9-25、26、27、28号。
负责人:高春峰,系该公司经理。
托代理人:孟召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金龙诉被告杜宇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锦州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金龙诉称,2021年6月7日,被告驾驶辽A×××××在滑翔五小区滑翔幼儿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出诉讼。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278元、车辆折扣费2000元、误工费14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4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宇威辩称,我逃逸,其他听从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统一辩称,肇事车辆在大地锦州投保交强险,在大地朝阳投保商业险,我司同意在合理合法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因被告杜宇威逃逸,我司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其他见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区滑翔幼儿园,被告杜宇威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杜宇威逃逸,经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事发后原告车辆经鉴定损失为2278元,支付鉴定费500元。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诉讼来院。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锦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大地朝阳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双方向法院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行车证、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杜宇威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杜宇威承担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由被告承担的责任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杜宇威赔偿。
关于车辆损失、鉴定费,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原告车辆尚未维修,故对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车辆折损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金龙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杜宇威赔偿原告赵金龙车辆损失278元(已即时给付);
三、被告杜宇威赔偿原告赵金龙鉴定费500元(已即时给付);
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宇威承担(已即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楚珊
书 记 员 赫英男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