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9 0:00:00

芦刚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02刑初116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刚。因本案,于20226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20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刑诉[202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6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文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622119分许,被告人芦刚酒后驾驶辽G×××某某号两轮普通摩托车,沿锦州市古塔区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芦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芦刚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血液样本封装后图片,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现场查获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芦刚的供述与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及提取血样视频光盘,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芦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芦刚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夏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