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甘0826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伟。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静检刑诉〔2022〕92号起诉书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亚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维同
书 记 员 曹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