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甘0826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常亚洲。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静检刑诉〔2022〕89号起诉书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常亚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常亚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亚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靳相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变变
书 记 员 曹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