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甘1223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无前科。2021年10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获,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甘肃腾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宕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以来,泽万公司以中金时代(深圳)互联网股份公司为依托,推介“安可一号”优先型基金产品。该公司租赁香港阿里云的服务器,会员入金之后,经纪人会帮会员在该系统注册,泽万公司使用该系统对会员进行管理。该公司主要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直播软件、微视频、微信群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虚拟抄外汇宣传,在线下通过产品推介会宣传业务。被告人肖某为泽万公司的MIB(高级经纪人),以张某(另案处理)名义发展下线,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层级为第十层级,发展下线下层层级45级,下线用户数量354人。肖某归案后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他人名义发展下线下层层级45级,下线用户数量354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意见是:泽万公司告诉他公司作的是理财,客户购买的是基金,起诉书指控其发展下线用户数量354人,实际只有30多个人购买了产品,介绍的只有10个人,其它注册账户都是空账户,被捕以后才知道涉嫌的是传销。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事实不予认可。1.鉴定结论与事实相互矛盾,下层用户数量与团队入金列值相互矛盾;2.鉴定结论载明的下层用户数量与事实不符;3.鉴定结论确定的下层用户数量存在“空点”,下层用户实际注册后并未投入资金,且未参与传销活动,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发展下层人数达到120人以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达不到该罪名认定的“情节严重”。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以来,泽万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中金时代(深圳)互联网股份公司为依托,推介“安可一号”优先型基金产品。该公司租赁香港阿里云的服务器,会员入金之后,经纪人会帮会员在泽万资产管理系统注册,泽万公司使用该系统对会员进行管理。该公司主要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直播软件、微视频、微信群广告、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进行虚拟炒外汇宣传,线下通过产品推介会宣传其业务,推广发展客户和经纪人,依托资产管理系统采取经纪人层级发展模式组织传销活动,成为其会员要由推荐人介绍,要求交纳入会费用5000美元及以上,会员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入金金额组成不同级别并作为获利依据。被告人肖某为泽万公司的MIB(高级经纪人),其以张某(另案处理)名义发展下线,经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显示在以用户名admin为实体顶点的层级关系中,张某处在第十层级,发展下线下层层级45级,下层用户数量354人,直接推荐用户数量13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
2.被告人肖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实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
4.泽万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协议,证实被告人肖某的下线乔某委托Z-ONEASSET泽万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管理资金30000美金,委托期限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泽万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承诺在乔某的投资周期内最低月化5%的预期盈利,超出5%以外的收益,乔某获取收益的30%,泽万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收取70%;
5.关于河南省鹤壁市“2020.04.0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集群战役的研判报告、河南省XX厅关于提请“2020.04.0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发起集群战役的请示,证实泽万公司及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泽万公司的传销组织运营模式,并筛选出张某为发展会员达到三级,发展人数达到120以上的情况;
6.云端系统泽万层级图截图,证实被告人肖某以张某的名义发展下线,肖某自己登记为张某的下线;
7.张某、肖某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证实张某、肖某在信用社银行的开户行信息和交易明细;
8.张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张某的银行卡号为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账户的交易明细,其中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03月11日期间有四笔交易,分别为2019年12月30日与陈振耕(卡号为62xxx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跨行转账转入金额6011.28元,2020年01月24日与余文良(卡号为621700001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跨行转账转入金额37360.79元,2020年02月29日与卢元山(卡号为621700001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跨行转账转入金额40840.55元,2020年03月11日与涂树欉(卡号为621700001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跨行转账转入金额8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朋友肖某(四川人,在八家户四队开着餐厅,我2007年左右在他餐馆打工时认识的)2019年几月份我也想不起来,在鸟鲁木齐市百商国际附近,说让我把身份证给他用一下,我也不知道他要干啥,我就给他了,同年9月到10月之间,肖某给我说他们手机有一个叫泽万的平台,可以炒黄金外汇之类的,他前面在平台投资了一些钱,每月有百分之五的收益。我当时问他把钱投进去会不会一分钱都取不出来,他说很安全,他说这个平台卖过保险,投资5万元就算赔也能有3万元的保本,我就给了肖某转账了五万元钱,他让我把我的身份证发给他,还让在我手机上注册泽万的平台,可以自己在平台上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每月的分红就可以自己在平台上提取。我说我自己不会玩,他给我全部操作。之后肖某老婆魏红就每月给我建设银行卡转账给分红至2020年6月左右,每月1800-3200不等分红,过了3、4个月我需要钱,我就给魏红说我需要用钱呢,让他给我提出一些本金,魏红就给我转了1万5千元。之后肖某给我说往平台给我投钱的信息是用的她老婆魏红的身份信息,现在他们还要往平台投钱呢,需要用我的身份信息,让我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发给他们,我就将我的身份证照片和我中国银行卡给了肖某。我只知道肖老大(肖某)给我介绍说泽万投资管理(香港)公司新疆会展中心有办公室,我也没有去过;有一次肖某给我说该公司在新疆野马国际举行会议,让我过去给他凑个人数,我就过去凑了个数,登记了我的信息。当时有一个叫姜子隆的给我们讲课,听肖某说姜子隆是公司的老总。我不清楚在泽万公司我是什么级别,我只是肖某介绍到平台投钱了。我不清楚公司人员的情况,只是知道姜子隆是老总。我不清楚泽万投资管理(香港)公司的财务是谁负责的。肖某给我说的最少投资5000美金;每月返利最少5%,我投了5万人民币,中途我抽出了1万5千元。除了魏红给我转的固定收益外,我在没有其他收益。我没有过推荐别人。魏某、肖某、徐洪平、张文玉、魏红这五个人认识我。肖某和魏红是夫妻,魏某是他们的女儿;徐洪平和肖某是同母异父的弟兄,张文玉是徐洪平的老婆。我身份信息下面的下线是肖某的。肖某给我说过他拉别人投资总公司给他给提成呢。我大概收益两万左右,都是魏红打给我的,但我的本金没有取出来,2020年6、7月份肖某给我说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暂时没有办法提出本金。我入金5万人民币、出金15000元人民币。另外固定收益2万元左右的出金,都是魏红给我转的账。我手机上有魏红给我的转账截图和我给肖某的转账截图。2020年7月至9月之间,魏红给我打电话说“泽万平台的老总姜子隆被抓了,有人要是给你打电话问平台的事情你就说不知道,不然会把你控制在原地不让你外出。”2020年年底的时候魏红给我还说最好过年不要回老家,如果回到老家XX机关会找你不让你外出;
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李明给我介绍知道泽万公司的,我在泽万公司的账号是我的手机号:15xxx91某某某某。入门等级是入门级。身份信息用的本人的身份证号。绑定了手机号xxx某某某某,我在火币网上绑定了我的工行银行卡。在泽万充的火币。支付宝、微信没有在泽万绑定。我的推荐人李明是新疆人,45岁左右。因为下线看不到上线的推荐人,李明可能将我放到了张某名下。我认识李明一起的一个甘肃的女的,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张某。李明给我介绍说泽万是炒外汇的一个系统,推荐别人投资也可以获得提成。李明说泽万的获利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静态收入,向泽万投资5000美金,每月有5%-10%的静态收入;第二种是直推奖励,我推荐一个投资人,投资人投资,我可以拿到2%的提成;第三种是团队计酬,我的级别达到一定的等级,我就可以拿到下线的投资提成。我没有推荐人进入泽万。我投资了5000美金,静态收益显示的是我赚了6000人民币,但是我没有提现。因为我没有推荐人也就没有其他收益。我在泽万购买了外汇交易产品,但是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入金是5000美元,出金是0。我没法提供出金、入金的截图凭证;
3.证人魏某的证言,我认识张某,但不熟悉。我是通过朋友介绍知道泽万公司的。我在泽万公司注册了一个账号,是用我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18xxx35某某某某)注册的,用户名是我的名字魏某。我记不清我的会员等级是什么了。我在泽万用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都是我自己的。我没有绑定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我只是把我工行卡(62xxx07)上的钱按汇率转给泽万公司后台50某某美金。介绍我的人名字叫师陆,是不是真名我不知道,是个和我年龄差不多的男子。我只能看到我推荐的人,看不到推荐我的人。他就介绍我存入泽万5000美金,介绍别人存入5000美金,我存入的5000美金也会有利润。如果介绍的人达到一定数量就会升级为IB经济人,就会有佣金,人员入金达到一定标准后会继续升级,这个要在泽万的系统里申请。推荐我的人给我说如果我推荐的人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升级为IB经济人,就会有直推奖金,后面如果级别更高就会有团队计酬。我推荐过5个人,2个直推,3个空账户。聂晓燕和张筱雅是直推。我在泽万拿过一次300美金的收益,我投入的5000美金因为平台没有了也没有拿出来。我在泽万购买了“安可一号优先性”基金。我入金5000美元,出金300美元。我现在没法提供出金、入金的截图凭证。我在系统里申请账号的时候把我的身份信息发给了师陆,也不知道他给我填的推荐人是张某,我只能看到我的下线,我如果是张某的下线,她应该能看到;
4.证人乔某的证言,我是通过肖某夫妇介绍我才知道泽万公司的。肖某夫妇是我们的租户,租的我们家的房子开餐厅,他们向我们介绍之后,我老公就按他们说的操作,我不知道我在该公司的账户什么,都是我老公翟某在操作。肖某、魏红夫妇给我们说每投30000元,赚8000美金。我们投资了21万元人民币,说是按每月分红。这半年一分钱收益都没有,本金也没有了;
5.证人翟某的证言,我是通过肖某介绍知道泽万公司的,后面我用我老婆的信息在泽万投了钱。我用我老婆乔某的身份信息申请的账号,绑定的我老婆的手机号:18xxx66某某某某,支付宝和微信没有绑定。我当时把21万元转给了肖某,由他帮我存到了泽万的系统。我只知道肖某是我的推荐人,系统里谁是我的推荐人我就不知道了,系统里只能看到下线看不到上线。刚开始肖某给我们介绍泽万是炒美国黄金的,说可以将钱投进泽万跟着团队炒,每月有分红。还带我们去了一次野马国际,还听了一次课。我们当时就把21万元投进该公司了。后面肖某让我们拉人去听课,我们没有拉。肖某给我们说泽万有专业团队给我们炒美元、黄金,我们每月的分红不少于5%,还和我们签了一份协议。还让我们拉别人进他们的群去抢红包。群里每晚都有人讲课(泽万怎么赚钱)的小视频。我没有推荐过人进入泽万,我向泽万投了3万美金,但一直没有去,泽万系统显示我的固定收益是8000美金,但是我本金和固定收益都没有取。我不知道我购买了什么产品。我入金3万美金,出金0元。我没有出金入金的截图凭证。我知道参加泽万公司的都有肖某、魏红、肖某女儿魏某、肖某弟媳妇儿张文玉、肖某的弟弟徐洪平,这些都是肖某租我房子的时候认识的,后面我知道这些人都是肖某推荐的。
(三)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泽万的MIB(高级经纪人),2019年年底左右,我通过朋友李玲珑介绍知道了泽万平台,她介绍我说在该平台投资5000美金买“安可一号”基金,每月差不多有5%的返点,和泽万公司签订合同有保障,我听着还可以我就投资了;后面我知道拉别人进平台投资也有动态收益,我就拉了几个人到平台投资。当时我投资了3万5千元人民币,每月1700元左右的利息;后面我拉到下面的投资人后,我每月也能拿到佣金(动态收益)。泽万投资管理(香港)公司在会展中心设有办公室,我到办公室去过一次,有一次该公司在新疆野马国际举行过讲课,当时公司的老总姜子隆来讲课,我和他见了一次面。泽万投资管理(香港)公司由下到上分5个级别:客户;IB(经纪人);MIB(高级经纪人);PIB(钻石经纪人)和ED(合伙人)。我达到了MIB的级别。我拉到的下线达到一定的人数我会达到MIB的级别,佣金的收益比例会比IB的要高,这些都在公司设计泽万平台自动由系统分配的,具体我也不太清楚。我在泽万平台的佣金总收益我具体记不清了,我佣金的收益有两部分:一部分流到了张某借给我的中国银行的卡里面了,有几万元,具体我记不清多少了,这个可以在张某中国银行的卡上查到;后面公司结算用火币后,我在火币的收益有2万多元。我只知道老总是姜子隆。我的推荐人是李玲珑,是新疆的一个女人。我推荐了张某、魏红、胡昌忠、乔某、张文玉、闫震、高玉飞、魏怡茹和孟录旺。我没有推荐李某和徐洪平,李某我不认识,有可能是李玲珑给我放在下面的;徐洪平是张文玉的老公,可能放到了我的下面。当时我给张某介绍平台的时候,张某说其他的她不管,她把钱给我,我就用我媳妇魏红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给张某在泽万的平台注册了账户。后面我就找张某要她的信息和银行卡给我在平台注册了账户,实际控制这个账户的人是我。系统显示的张某的下线实际是我的下线,当时张某显示的收益实际是我的收益。我用张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的时候有告诉她是在泽万注册账户,张某就把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原件给我了。我告诉她我拉人公司会给我提成,我让张某有身边的朋友也可以推荐,这个公司的收益是5%也挺好的,但是张某说他周围的朋友都是打工的,没有多少钱投资,后面她也没有推荐别人。我的下线都推荐了多少人,这个我就不清楚了,这个都是泽万后台自动统计的。平时一起吃饭、聚会的时候,我的上线李玲珑会讲在泽万具体操作的规则,我也会给我的下线讲平台怎么收益,5%的静态收益挺诱人的。张某刚开始投资了5万元,后面她从平台抽回去1万多元钱。孟录旺在平台投资了5000美金。基本上我的下线投资的都是5000美金。我用我媳妇魏红的卡转给张某的。我不认识李明,张某信息注册的账户实际使用人是我,可能李明就是李玲珑,因为李玲珑的真实名字我也不清楚,只是平时叫他玲珑姐。
(四)鉴定意见
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以用户名admin实体为顶点的层级关系中张某处在第10层级,统计以张某的下层层级为45。直接推荐下层用户数量13。统计以张某的下层用户数量354。
根据“三层三十人出入金.xlsx”中用户名张某所对应的“入金总额”列、“出金总额”列、“团队入金”列,“三层三十人交易统计.xlsx”所对应的利息合计列、佣金合计列、分红合计列进行提取和统计。用户名张某所对应“入金总额”列值:30000,“出金总额”列值:89044.47,“利息合计”列值:8700.0,“佣金合计”列值45360.0,“分红合计”列值:9984.47,“团队入金”列值:1421750.0。
(五)视听资料
1.光盘1张,证实对被告人肖某在讯问时无刑讯逼供现象;
2.光盘1张(云端系统电子证据),证实泽万公司传销层级图原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作为泽万公司的实际MIB(高级经纪人),其以张某(另案处理)名义发展下线,通过泽万公司以推销基金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入金”交纳费用的方式成为会员,运用泽万资产管理系统采取经纪人层级发展模式,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累计达354人,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入金金额作为获利依据,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故被告人辩称其发展的下线人数按购买产品30多个人计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对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事实不予认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蓓
人民陪审员 蒋有才
人民陪审员 刘 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魏万灵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