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广东美梦思床具有限公司、东阳九天云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美梦思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巧月,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建华,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阳九天云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

法定代表人:郝秀华,该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美梦思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梦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九天云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云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法院(2017)粤0606民初17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九天云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梦思公司支付第二期广告费240万元,及因未按时支付第二期广告费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2017年10月1日后仍未支付第二期广告费的,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以外,每日需另付5‰的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为15660元,应计至实际付清第二期广告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美梦思公司承担。

美梦思公司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合同编号:品[合]20170510001);2.判令九天云公司返还广告费18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判令九天云公司支付违约金1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九天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九天云公司(甲方)与美梦思公司(乙方)于2017年5月签订《广告业务合同》(合同编号:品[合]20170510001)一份,双方主要有以下约定:1.甲方拟制作《谢谢你,加州》(暂定名)微记录片,乙方委托甲方在此纪录片中植入乙方广告并在相关播放平台发布;微记录片拍摄时间:2017年6月14日-7月15日,首次播出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31日;2.广告费及支付方式:应支付广告费(含税)总计为600万元,乙方分期支付: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总额的30%即180万元,在纪录片开机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广告费总额的40%即240万元,延期一日,则按银行利息支付延期款项利息,2017年10月1日后仍未支付该笔款项的,除按银行利息支付外,每日需另付5‰的滞纳金,2017年12月1日后仍未支付该笔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已付款项不退还,在纪录片在双方约定的播放平台首次公开播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总额的30%即180万元;3.甲方应协调好该纪录片各参与方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导演、演员、受访者等,不得因该等主体自身问题或甲方与该等主体之纠纷而影响乙方广告之植入和发布,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4.乙方将受邀参加甲方在洛杉矶举办的聚会,甲方应在洛杉矶聚会举办日期前告知乙方聚会时间、地点等各项明细;5.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违约情形外,若一方出现其他违约情形外,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于5日内纠正违约行为,若逾期25天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总额20%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于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需补足;6.商业秘密保护: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与对方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或了解对方向其客户的报价信息或与其合作伙伴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如因此造成任何损失,均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另一方;7.广告服务项目:受访人物包括1位国际品牌创始人、2位国际知名设计师、1位知名企业家、1位洛杉矶当地政府官员;乙方可安排2名朗乐福品牌代表参加由甲方在“洛杉矶当地”举办聚会(地点、时间待定)。超过数量的人员部分,需额外支付活动费用,甲方除负责邀请洛杉矶纪录片中的受访者出席并保证出席人数需达到上述受访者人数的1/2外,再无其他义务;甲方可将“洛杉矶聚会”影像资料植入《谢谢你,加州》(暂定名)纪录片中。

上述合同签订后,美梦思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九天云公司指定的收款人东阳横店九天云影视文化工作室付款180万元。

从有关证据显示,2017年7月,九天云公司投入了上述微纪录片的拍摄,也有对有关人物进行采访,美梦思公司代表黄某某参与了部分拍摄过程,并受邀出席了在洛杉矶举办的“2017承礼学院结业晚宴”。该晚宴由“某寝具”特别赞助。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九天云公司与美梦思公司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有双方签字或盖章,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或满足其他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而且,在本案中,美梦思公司与九天云公司签订本案合同的目的,系在于通过在九天云公司拍摄的记录片中植入美梦思公司广告,以达到宣传美梦思公司品牌形象或产品形象的效果,至于效果如何,应取决于记录片的制作质量、能否如期播放、播放后的观众认可度或反响等。目前来看,在案涉记录片有如期开拍,九天云公司亦有依合同约定对相关人物进行采访的情况下,无法根据目前合同履行情况即确认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美梦思公司主张解除本案合同,其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美梦思公司以合同应解除,要求九天云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其理所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美梦思公司称九天云公司另存在接受竞争对手赞助等违约情形,从双方关于“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与对方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或了解对方向其客户的报价信息或与其合作伙伴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如因此造成任何损失,均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另一方”的约定来看,一是双方相关约定的目的系在于保护己方的商业秘密,二是如果违反该约定,违约方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有守约方因此产生客观损失后,违约方方应承担相应赔偿。故此,即使九天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确有与美梦思公司竞争对手接洽或接受赞助,如果未造成相关损失,则九天云公司未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况且,从本案事实来看,承办相关宴会主体并非九天云公司,即使九天云公司与承办宴会主体存在某种关系,在本案中也暂不宜认定九天云公司直接接受了美梦思公司竞争对手的赞助。故此,美梦思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广告款项,其理据不足。

综上,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合同约定第二期广告款项240万元的支付时间是“纪录片开机后2017年8月1日前”,目前该时间条件已经成就,美梦思公司未支付该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九天云公司要求美梦思公司支付第二期广告费240万元的请求,于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从美梦思公司答辩以及早在2017年9月即有向九天云公司发出律师函等来看,美梦思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应系九天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关履行行为如开机时间、受访人物身份、指定宴会有否接受竞争对手赞助等产生争议或疑问所致。根据有关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而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九天云公司有就上述争议或疑问有与美梦思公司进行过通知或沟通,以取得理解或消除误解与误会等,因此美梦思公司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很可能与九天云公司未适当履行相关附随义务有关,故对九天云公司要求美梦思公司支付相关利息及滞纳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美梦思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九天云公司支付双方所签订的品[合]20170510001号《广告业务合同》所约定的第二期广告费240万元;二、驳回九天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美梦思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62.64元,由美梦思公司负担12977.73元,九天云公司负担84.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美梦思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美梦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2.改判九天云公司向美梦思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广告费180万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改判九天云公司支付违约金1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九天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九天云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给美梦思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九天云公司主张后续广告费用于法无据。首先,九天云公司至今仍未将约定的微纪录片拍摄完毕,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美梦思公司委托九天云公司在其制作的《谢谢你,加州》(暂定名)微纪录片中植入广告并在相关播放平台发布,广告费合计为600万元整,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微纪录片拍摄时间:2017年6月14日-7月15日,微纪录片首次播放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31日”。合同约定的微纪录片九天云公司至今仍未拍摄完毕,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虽辩称6月14日至7月15日指的是开拍日期,但从该条款约定的含义看应指整个拍摄的完成时间。《广告业务合同》履行的主要目的是九天云公司在其制作的《谢谢你,加州》纪录片中植入美梦思公司人员参与的广告,合同中已订明具体的广告片拍摄时间,美梦思公司基于此信赖利益安排参与人员黄某某的工作,现因九天云公司未能如约完成拍摄任务,黄某某亦无法参与此后的广告片制作,缺少美梦思公司人员参与的广告片没有任何宣传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美梦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九天云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得支持。其次,九天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与美梦思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与对方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或了解对方向其客户的报价信息或与其合作伙伴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美梦思公司的人员在参加九天云公司于洛杉矶举行的“2017承礼学院结业晚宴”中发现,美梦思公司的竞争对手某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寝具公司)系该项目的赞助商并参与了此活动。九天云公司虽称其非晚宴的主办方,但同时亦承认该晚宴为《广告业务合同》广告服务项目清单第6条约定由九天云公司举办的“洛杉矶本地聚会”。结合美梦思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九天云公司和承礼学院的关系证据,可见“承礼学院结业晚宴”的举办方即为九天云公司。《广告业务合同》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是要维持合同双方必要的合作互信,防止任何一方泄漏对方的商业机密。本案中恰因九天云公司违约与美梦思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互信共识,严重损害美梦思公司的信赖利益。诚信是企业从事商业行为的基础,九天云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也是美梦思公司无法与其继续合作的最根本原因。

二、美梦思公司未向九天云公司支付广告费用,系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如前所述,九天云公司至今仍未完成微纪录片的拍摄工作,合同约定微纪录片的拍摄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7月15日,同时,九天云公司亦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受访人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九天云公司与美梦思公司竞争对手某寝具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违约事实,美梦思公司未向九天云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系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上诉人美梦思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语音文字文件、光盘各一份,拟证明九天云公司的负责人田某某因案涉纪录片拍摄效果不佳,通知美梦思公司的黄某某补拍,九天云公司拍摄滞后,导致美梦思公司无法参与后续工作,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上诉人九天云公司质证认为,前述材料不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语音内容可反映系美梦思公司要求迟延付款,并无法显示九天云公司自认拍摄效果不佳要求补拍,而是美梦思公司在合同外提要求。本院认为,前述材料无法反映补拍的原因及美梦思公司拒绝付款,不能支持美梦思公司的证明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九天云公司辩称:一、美梦思公司称合同约定的微纪录片至今仍未拍摄完毕,并不属实。九天云公司早已按照《广告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拍摄义务,不存在该种违约情形。首先,《广告业务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微纪录片拍摄时间2017年6月14日-7月15日”,该约定并非合同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该处约定的真实意思是微纪录片的开机时间。从案涉合同条款看,第二期广告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纪录片开机后2017年8月1日前”,若2017年6月14日-7月15日是指拍摄时间,则第二期广告费的付款条件为何不约定为“纪录片拍摄完毕后2017年8月1日前”之所以第二期广告费的付款条件约定为开机后,正是因为双方对于2017年6月14日-7月15日这个时间段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该时间段内选择一天开机”。从本案合同目的及行业交易习惯看,《广告业务合同》的目的是在案涉微纪录片中植入美梦思公司一方的广告并在相关播放平台发布,该类在微纪录片中植入广告的广告服务流程中最重要的时间节点是微纪录片的上线播出时间,而非拍摄时间。美梦思公司在拍摄过程中,从未就拍摄时间向九天云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退一步讲,即使2017年6月14日-7月15日是指拍摄时间,九天云公司也已于2017年7月25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拍摄义务,美梦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广告费。其次,本案不存在美梦思公司所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从《广告业务合同》的内容看,特别是从该合同附件广告服务项目清单的内容明确可见,合同履行的主要目的是对美梦思公司品牌产品进行宣传,片头、片尾、剧情植入均约定的是体现美梦思公司产品及logo,而不是对美梦思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宣传,且美梦思公司的工作人员黄某某已参与了合同约定的受访人物拍摄。

二、九天云公司不存在严重违反《广告业务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约定,美梦思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亦无权要求九天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首先,美梦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九天云公司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约定,亦未证明九天云公司泄露了美梦思公司的商业机密。从美梦思公司提供的“2017承礼学院结业晚宴”的相关照片可见主办单位是“承礼学院”,而非九天云公司。美梦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17承礼学院结业晚宴”于2017年7月12日就已举办,如美梦思公司的人员在参加该晚宴时发现九天云公司存在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约定的情形,不可能一直未向九天云公司提出,而直至九天云公司催收第二期广告费后才称该司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其次,即使九天云公司违反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约定,其应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美梦思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第二期广告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且美梦思公司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美梦思公司拒绝向九天云公司支付第二期广告费的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依据《广告业务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第二期广告费的支付条件是“纪录片开机后2017年8月1日前”,为此,九天云公司提交了黄某某、田某某与受访嘉宾的合影及拍摄日期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案涉纪录片已于2017年7月初开机并拍摄,美梦思公司对纪录片已于2017年7月初开机并无异议,2017年8月1日更是早已到期。美梦思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广告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具体到本案,针对争议的第二期广告费,九天云公司先负有纪录片开机的义务,美梦思公司此后负有在2017年8月1日前向九天云公司支付第二期广告费的义务。事实上,九天云公司已于2017年7月初开机,则美梦思公司就应在同年8月1日前履行支付第二期广告费的合同义务。美梦思公司主张九天云公司未在2017年7月15日前完成纪录片拍摄,且九天云公司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受访人物,这根本不能构成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合法事由。

综上所述,九天云公司并不存在美梦思公司所称的违约情形,美梦思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亦无权要求九天云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九天云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九天云公司与美梦思公司于2017年5月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其缔约主体适格,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合致,依法有效成立。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美梦思公司应在纪录片开机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广告费总额的40%即240万元(即双方诉争的第二期广告费),并订明了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而据九天云公司提供的照片、采访视频与微信聊天记录等本证,可证明该司已于2017年7月初开机拍摄案涉微纪录片,且双方协定的第二期广告费付款期限也已届至,由此可予认定该笔广告费之给付条件业已成就。九天云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起诉请求美梦思公司付款,合法有据,应得支持。对于美梦思公司提出的先履行抗辩主张,本院认为,从前述合同条款约定看,若言负有给付系争广告费义务的美梦思公司属于后履行一方,则作为先履行一方的九天云公司所负之在先义务为“纪录片开机”。《广告业务合同》第一条二款约定“微记录片拍摄时间:2017年6月14日-7月15日”,结合整体解释、习惯解释规则,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履约过程中之行为衡判理解,此条款中使用的词句“拍摄时间”,应指开机拍摄的时点。如前所述,九天云公司已于协定的时点开机拍摄案涉微纪录片,美梦思公司亦派员参与了部分拍摄过程,期间双方代表未对此产生争议,美梦思公司现以九天云公司无在指定期间内完成微纪录片拍摄作为其拒付第二期广告费的事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如一审判决分析所言,在案涉记录片有如期开拍,九天云公司亦依约对相关人物进行了采访,且双方约定的微纪录片播出时间未至的情况下,美梦思公司主张其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美梦思公司主张九天云公司存在与前者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等严重违约情形,据此请求九天云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从美梦思公司所援引的合同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与对方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竞争对手进行业务接触、商洽或了解对方向其客户的报价信息或与其合作伙伴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如因此造成任何损失,均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另一方”的约定看,其置于合同“商业秘密保护”部分项下,目的在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商业秘密及明确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义务,约束的系缔约相对方的行为责任。而美梦思公司现提出质疑的相关晚宴之承办主体非九天云公司,美梦思公司举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九天云公司实施了有违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违约行为,及其因此遭受了相关损失,故美梦思公司提出的违约赔偿主张,欠缺应有的构成要件事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恰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美梦思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广东美梦思床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炜烽

审判员罗睿

审判员陈儒峰

法官助理梁哲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骆静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