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9 0:00:00

基本情况、武康乐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826刑初103

 

  公诉机关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武康乐。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静检刑诉〔202290号起诉书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武康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武康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武康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靳相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变变

曹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