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4刑初323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孙某。201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0日2时34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辽AM××某某号小型轿车从铁西区草帅酒吧出发,途径东西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地坛街东2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6.2mg/100ml。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收押执行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