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孙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4刑初323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孙某。2018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112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7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1210234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辽AM××某某号小型轿车从铁西区草帅酒吧出发,途径东西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地坛街东2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6.2mg/100ml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收押执行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