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7 0:00:00

姚某胜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3125刑初74

 

  公诉

  机关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姚某胜。因本案,经保靖县XX局决定,于2022121日被取保候审;2022624日经本院决定,被保靖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保靖检刑诉〔202262

  指控事实:202211020时许,被告人姚某胜酒后驾驶牌照为xxx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保靖县沿江大道行驶,当车行驶到保靖民中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姚某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胜案发后向XX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624日起至20227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蒋 厚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记 员   刘 和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