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7 0:00:00

方某某、李某某等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002刑初145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方某某。

  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梁婷婷(曾用名梁某),□□□□。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刑诉[202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婷婷犯诈骗罪,于20226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6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文学、助理张英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婷婷、被害人方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117日,被告人梁婷婷通过被害人方某某的表哥苏某认识了方某某,梁婷婷自称在鞍山市□□□□上班,谎称有能力给方某某办理辽C开头牌照的三连、四连“豹子号”车牌号,于2022119日至2022125日期间多次骗取方某某人民币合计45000元,在方某某报案前,梁婷婷返还方某某人民币9000元。20219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教学关系认识了被告人梁婷婷,梁婷婷自称鞍山市□□□□工作人员,能给李某某办理辽C车牌的四连“豹子号”车牌照和低价购买车管所的扣押车,李某某信以为真。20211015日至2021128日,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梁婷婷转账共计人民币93190元,因梁婷婷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并编造理由拒不返款引起李某某怀疑后发现被骗报案。被告人梁婷婷于2022223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婷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婷婷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方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梁婷婷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婷婷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梁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婷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梁婷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婷婷的刑期自2022223日起至202512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婷婷退赔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九万三千一百九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刘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巴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庞 薇

 朱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