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7 0:00:00

钟某盼、窦某元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81刑初251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盼。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129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2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窦某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114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2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曼,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114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2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鹏,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沅检刑诉〔202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盼、窦某元、孙某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6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盼、被告人窦某元及其辩护人刘曼、被告人孙某松及其辩护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1112日,陈某琰在沅江市使用手机下载的“比特派”软件接收671634.21796usdt后,该虚拟币随即被该软件含有的木马程序转出给盗币人员。经查,该“比特派”软件是盗币人员通过长沙麦某猫科技有限公司上架,被告人钟某盼为该公司业务员,其促成麦某猫公司通过出售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和软著等方式为含有木马程序的“比特派”软件上架供客户下载,钟某盼非法获利6000元。另外通过资金查询发现,盗币人员将盗来的虚拟币变现后将部分资金以推广费的形式支付给“脚本之家”网站运营人员,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作为该网站运营人员,明知其推广的虚拟币钱包软件可能含有木马程序进行盗币,仍为其提供推广帮助,从20219月至12月期间收取推广费770750元。

  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于2022112日被某某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钟某盼于2022126日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某某机关扣押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违法所得770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盼、窦某元、孙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沅江市某某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被告人钟某盼、窦某元、孙某松的户籍资料,上游犯罪材料,银行流水,证人陈某琰、高某、张某、邓某奇、金某菱、徐某、赵某洋的证言,鉴定意见,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钟某盼、窦某元、孙某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盼、窦某元、孙某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盼、窦某元、孙某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盼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的违法所得已被某某机关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盼、窦某元、孙某松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刘曼、赵鹏提出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涉案款已追缴,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26日起至2022725日止)

  二、被告人窦某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12日起至2022711日止)

  三、被告人孙某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12日起至2022711日止)

  四、某某机关扣押被告人窦某元、孙某松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七万零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钟某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高卫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文宥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