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7 0:00:00

周某、保靖检刑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3125刑初58

 

  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02011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3个月,于20201223日释放。因本案,于202234日被保靖县XX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3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波,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靖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6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231日晚,被告人周某找其女性朋友宋某怡玩耍,其认为开一辆车比较有面子,便产生了偷开机动车的想法。于是周某来到保靖县迁陵镇米家酒店的前台,谎称自己是车主的朋友,并登记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以取得前台服务员信任。之后,周某在酒店停车场将高某刚停放的牌照为xxx某某的捷达牌小汽车开走,搭乘宋某怡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兜风,当其驾车行至梨子园小区后面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车遗弃在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价值10万元。202233日,周某被XX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经审理查明,202231日晚,被告人周某找其女性朋友宋某怡玩耍,其认为开一辆车比较有面子,便产生了偷开机动车的想法。于是周某来到保靖县迁陵镇米家酒店的前台,谎称自己是车主的朋友,并登记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以取得前台服务员信任。之后,周某在酒店停车场将高某刚停放的牌照为湘XXXX某某的捷达牌小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长沙市华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开走,搭乘宋某怡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兜风,当其驾车行至梨子园小区后面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车遗弃并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价值10万元。202233日,周某被XX机关抓获到案。2022622日,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将车辆损坏维修等费用62000元给长沙市华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赔付,并按约定将该款汇入维修公司即湖南捷之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或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以及本院调取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发及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内容:202233日下午17时许,保靖县XX局民警通过摸排后,发现周某在保靖县迁陵镇农场加油站附近,立即赶赴现场对其进行抓获,周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主要证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1130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人民币。并于20201223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5、捷达车辆相关资料。证明:被盗车辆是合法购买并在有效期内可以正常驾驶。

  6、路灯损坏索赔单。证明:被告人偷开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保靖县酉水明珠道路桥梁工程A3合同段项目部损失15055.56元。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系无证驾驶。

  8、行程轨迹。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在官登路梨子园小区路段时,车速达到152.0KM/H,属于超速驾驶。

  9、证人宋某怡的证言。内容:202231日晚上23时许,宋某怡与朋友向某萱等人在保靖县酉溪公园旧时光清吧内喝酒,周某就一个人过来找宋某怡。找到之后约宋某怡出去散步,后在周某的邀请下宋某怡和向某萱两人上了周某开的一辆白色的小车,之后在送向某萱回去的路上,在梨子园附近发生了车祸,车子的车头以及车顶都被撞坏了,右边的门也被撞坏了,出了车祸后,宋某怡和周某、向某萱三个人走路到新政府那里搭了车就去了旧时光酒吧又待了一会儿,宋某怡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几人又返回了现场寻找宋某怡的手机,手机找到以后几人就离开了,后来周某去了吕洞山酒店开房睡觉,宋某怡和向某萱就去了米居酒店开房睡。主要证明:20223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驾驶白色小轿车并发生车祸的事实。

  10、证人向某美的证言。内容:向某美得知酒店有客人的车辆被人偷开走了,当时值班前台留下了开车走的人的电话号码,向某美第一次打通并联系上对方让他过来协商这个事情怎么办,过了十几分钟之后还是没有人来,向某美再打电话过去就关机了。

  主要证明:高某刚驾驶的湘XXXX某某小车在米家酒店被偷走的事实。

  证人王某香的证言。内容:202231日晚上,王某香在米家酒店前台值班,233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从前台取走一个车钥匙,并自称是其朋友的车。王某香不认识这名男子,他剪了一个寸头,看起来二十多岁的样子,身高不是很高。他取走谁的钥匙王某香不清楚,因为酒店停车场很小,一般来酒店入住的客人都是要把车钥匙放在酒店前台的,这样好方便停车场挪车,平时都是有一个保安在负责车钥匙,王某香作为前台只负责登记入住客人的信息。当时刚好保安去外面给客人停车了,王某香也在给客人开房,所以没太注意放车钥匙篮子那边的情况,当王某香处理完手上的事后,就看见有一名男子拿着一个车钥匙从停车场那边走过来想从放车钥匙的篮子里面取一个车钥匙,王某香就对着那名男子说“帅哥,你是来干什么的?”那名男子就回答王某香说“我来取钥匙”。王某香就问他要取谁的钥匙,他就说他取玩的好的钥匙,出去接他女朋友,王某香就问他朋友的车子停在什么位置,如果要取得话要车主本人同意的,后面他就拿起手机拨打了一个电话,王某香当时确实是看见他的手机界面上显示的是通话界面,他对着电话里的那个人说“你车子是放到哪个位置的?”他边打边走到停车场那边又说“是不是放到升降台下面那辆白色的?”过了一会儿他就将手机挂掉了,因为王某香当时是在他旁边的,他就指着升降台下有一辆白色的车说那辆就是他朋友的,后他就从篮子里面取那辆车的车钥匙,因为王某香当时也还不是很相信所以我就让那名男子留了一个他的电话,留完之后他就将车子开出去了。到了第二天王某香就接到同事的语音说有一个人把别人的车子开走,发生事故了。王某香打他电话的时候已经联系不上了。证实:周某来到保靖县迁陵镇米家酒店的前台,谎称自己是车主的朋友,并登记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以取得前台服务员王某香信任。之后,周某在酒店停车场将高某刚停放的白色SUV小车开走。

  证人刘某彦的证言。证明:202231日,被告人曾电话与其通话。

  13、被害人高某刚的陈述。内容:202231日晚上22时许,高某刚等人入住米家酒店,将驾驶的湘XXXX某某小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把车钥匙放在酒店前台,第二天早上接到电话讲湘XX某某某某小车在外面出事故了。入住酒店后没有人打电话和我借车。证明:202231日晚,高某刚所停放的湘XXXX某某小车在米家酒店被盗窃的事实。

  1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内容:张某是长沙市华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车子于202232日在保靖县米家酒店的停车场被人偷出去然后出了事故,公司被盗的这辆车是白色的捷达牌SUV汽车,95成新,车牌号是湘XXXX某某,是以11.4万元价格购买的,购置税交了8千多元。这辆车是租给了湖南省第二测绘院,他们还租了驾驶员高某刚,是公司的聘请司机,车钥匙是由他保管的。主要证明:车辆被盗窃,并受损的事实。

  1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内容:20223121时许,周某在家中喝完酒出来准备找一个叫宋某怡的女性朋友玩耍去,因宋某怡和她几个玩的好的没有回复周某信息,周某就想着去她们常去的几个地方,像米家酒店、旧时光这些地方。周某先是到了米家酒店找人,但是没有找到,便想去旧时光清吧,想着开一辆车子过去有面子一点,周某看见米家酒店前台旁边的篮子里放的有很多车钥匙,于是便产生了偷钥匙偷车的想法,周某趁着前台工作人员没有看见拿了一把车钥匙便去了停车场,但是试了一下,这辆车开不出去,位置太窄了。于是想去换一把钥匙,这次周某被前台工作人员发现了,她就问车子是不是周某的,周某说是借朋友车出去的,那个服务员就问周某朋友同意没有,周某就拿出电话与一个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说了几句,服务员认为是车主同意了,便让周某拿了钥匙,后来服务员不放心还让周某把电话留了,周某将车子开出米家酒店以后,直接去了旧时光找宋某怡,宋某怡当时的确和几个朋友在里面,周某就问宋某怡出去兜风去不去,宋某怡说看她朋友,她朋友也同意去,她们两个就上车了,开始的时候她们两个坐在后排的,后来周某就喊宋某怡坐到副驾驶的位置来了,之后周某就开车沿着保靖县转,转了一圈后,宋某怡朋友准备回旧时光拿东西,于是宋某怡就驾车返回,在高速路口至梨子园小区那段路上有个转弯的时候,因为周某和宋某怡讲“你现在有男朋友,我就不找你,等你分手了我再找你来”,宋某怡讲周某和她不可能,周某当时就觉得没有面子,烦躁了起来,车速也越来越快,转弯的时候车子碾到一个石子然后就撞到旁边的路灯及围栏上。出了事故后宋某怡和她朋友就劝周某报警,周某说没有驾驶证而且又喝酒了,自己来处理不用她们管,而且周某喊她们两个也不要报警,周某把车辆丢弃在路边就离开了,周某等三人走到新政府搭了一辆出租车又去了旧时光清吧喝酒,后来宋某怡说她手机不见了,几人又返回了现场,找到手机后就离开了。周某驾车从米家酒店出发,然后从五一宾馆那个十字路口到小北门,然后过喜阳桥到酉水公园的旧时光清吧,接到宋某怡后就在旧时光那里调头从酉水公园开到新政府转盘那里,然后从转盘过云鼎酒店往高速路口开,后左转往梨子园方向的那条新路开,然后就出事故了。事后周某没有返回酒店退钥匙或找车主、酒店说明情况。周某第二次返回事故现场后就把车钥匙放在车上。车子的挡风玻璃、全景天窗、副驾驶两个门、车胎还有车窗多个地方受损。主要证明:20223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酒后从米家酒店偷开了一辆小轿车,并超速驾驶该机动车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的事实。

  1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2239日,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捷达牌汽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保靖市场合理水平价格为十万元人民币。

  1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2234日,保靖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18、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在米家酒店偷开车辆停放位置以及车辆出事故的现场概貌。

  19、监控视频光盘。证明:被告人偷取车钥匙开走车辆的过程。

  20、索赔申请及实物赔付确认书、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合同、出账回单。证明:2022622日,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将车辆损坏维修等费用62000元给长沙市华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赔付,并按约定将该款汇入维修公司即湖南捷之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中。

  上列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周某偷开他人机动车,脱离了车辆持有人的控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其既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没有联系被害人说明情况,而是将车辆遗弃,逃离现场。故被告人周某没有将车辆归还被害人的意思表示,说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该车辆的故意,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周某盗窃他人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机动车价值10万元,盗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王波提出的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34日起至20251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蒋厚军

 姚慧君

人民陪审员 彭金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刘和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