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7 0:00:00

厦门华永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永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天地花园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漂、郑恢燎,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禾山镇蔡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晖、方雅萍,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华永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扬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华永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主张的广告版面更换费用未实际发生,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2、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其怠于行使合同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有误。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威扬广告公司答辩称:1、威扬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广告版面更换费用已经实际发生。2、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威扬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永房地产公司支付版面更换费用108673元及利息(以108673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华永房地产公司与威扬广告公司于2013年5月9日签订编号FB13051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华永房地产公司委托威扬广告公司于厦门市吕岭路三面翻看板(7mX25mX3面)、湖滨南路福联LED屏、灯箱(26座,规格为1.34mX2.24m)、嘉禾路灯箱、杏林大桥看板(18.5mX10m)、LED十四屏联播网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华永天地项目宣传,其中三面翻看板、湖滨南路福联LED屏的广告发布期为一年,从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灯箱(26座)、嘉禾路灯箱、杏林大桥看板、LED十四屏联播网的发布期为三个月,从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广告发布总金额为166.5万元,含广告场地使用费、照明费、广告版面首次喷绘安装、维护、管理费、税费等,威扬广告公司赠送首次发布费用,另外再赠送一次看板版面更换费用,此外如需在合同期内更换画面,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华永房地产公司承担,每次更换费用按20元/O计算;华永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广告画面设计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所需文件,威扬广告公司负责版面制作安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广告版面安装完毕后,威扬广告公司书面通知华永房地产公司验收,华永房地产公司应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版面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应于验收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进行验收或者逾期未提异议的,均视为威扬广告公司提供的制作安装服务符合要求;广告发布费最后一期的付款时间为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华永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时间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延迟履行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威扬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期间根据华永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在三面翻看板先后发布8幅广告,在东侧三面滚动灯箱先后发布3幅广告,在杏林大桥看板先后发布3幅广告。

2.此后,华永房地产公司与威扬广告公司又签订编号FB13145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华永房地产公司委托威扬广告公司于吕岭路三面翻看板B面(7mX25m)、C面(7mX25m)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华永天地项目宣传,其中看板B面的广告发布期为303天,从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看板C面的广告发布期为176天,从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5月7日;广告发布总金额为46万元,含广告场地使用费、照明费、广告版面首次喷绘安装、维护、管理费、税费等,威扬广告公司赠送首次发布费用,另外再赠送一次看板版面更换费用,此外如需在合同期内更换画面,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华永房地产公司承担,每次更换费用按20元/O计算;华永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广告画面设计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所需文件,威扬广告公司负责版面制作安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广告版面安装完毕后,威扬广告公司书面通知华永房地产公司验收,华永房地产公司应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版面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应于验收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进行验收或者逾期未提异议的,均视为威扬广告公司提供的制作安装服务符合要求;广告发布费最后一期的付款时间为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华永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时间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延迟履行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威扬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期间根据华永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在看板B面先后发布6幅广告,在看板C面先后发布6幅广告。

3.此后,华永房地产公司与威扬广告公司又签订编号FB13175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华永房地产公司委托威扬广告公司于东侧灯箱(26座,规格为1.34mX2.24m)发布户外沿街灯箱广告,广告内容为华永天地项目宣传,广告发布期为三个月,从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广告发布总金额为18万元,含广告场地使用费、照明费、广告版面首次喷绘安装、维护、管理费、税费等,华永房地产公司如需在合同期内更换画面,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华永房地产公司承担,每次更换费用按28元/O计算;华永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广告画面设计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所需文件,威扬广告公司负责版面制作安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广告版面安装完毕后,威扬广告公司书面通知华永房地产公司验收,华永房地产公司应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版面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应于验收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进行验收或者逾期未提异议的,均视为威扬广告公司提供的制作安装服务符合要求;广告发布费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华永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时间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延迟履行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威扬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期间根据华永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先后发布2幅广告。

4.此后,华永房地产公司与威扬广告公司又签订编号FB14099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华永房地产公司委托威扬广告公司于东侧灯箱(26座,规格为1.34mX2.24m)发布户外沿街灯箱广告,广告内容为华永天地项目宣传,广告发布期为六个月,从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广告发布总金额为36万元,含广告场地使用费、照明费、广告版面首次喷绘安装、维护、管理费、税费等,华永房地产公司如需在合同期内更换画面,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华永房地产公司承担,每次更换费用按28元/O计算;华永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广告画面设计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所需文件,威扬广告公司负责版面制作安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广告版面安装完毕后,威扬广告公司书面通知华永房地产公司验收,华永房地产公司应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版面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应于验收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进行验收或者逾期未提异议的,均视为威扬广告公司提供的制作安装服务符合要求;广告发布费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华永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延迟履行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威扬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期间根据华永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先后发布6幅广告,其中2014年4月底发布的2幅广告合计面积为156O。

5.2014年11月7日,华永房地产公司与威扬广告公司又签订编号FB14195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华永房地产公司委托威扬广告公司于厦门市路口三面翻看板(7mX25mX1面)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华永天地项目宣传,广告发布期为半年,从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广告发布总金额为22.5万元,含广告场地使用费、照明费、广告版面首次喷绘安装、维护、管理费、税费等;华永房地产公司如需在合同期内更换画面,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华永房地产公司承担,每次更换费用按45元/O计算;华永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广告画面设计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所需文件,威扬广告公司负责版面制作安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广告版面安装完毕后,威扬广告公司书面通知华永房地产公司验收,华永房地产公司应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版面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应于验收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进行验收或者逾期未提异议的,均视为威扬广告公司提供的制作安装服务符合要求;广告发布费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华永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时间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延迟履行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威扬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期间根据华永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先后发布2幅广告。

6.2015年3月1日,华永房地产公司与威扬广告公司又签订编号FB15015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华永房地产公司委托威扬广告公司于厦门市路口三面翻看板(7mX25mX1面)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华永天地项目宣传,广告发布期为三个月,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广告发布总金额费为12万元,含广告场地使用费、照明费、广告版面首次喷绘安装、维护、管理费、税费等;华永房地产公司如需在合同期内更换画面,更换版面的费用由华永房地产公司承担,每次更换费用按45元/O计算;华永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广告画面设计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所需文件,威扬广告公司负责版面制作安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广告版面安装完毕后,威扬广告公司书面通知华永房地产公司验收,华永房地产公司应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版面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应于验收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进行验收或者逾期未提异议的,均视为威扬广告公司提供的制作安装服务符合要求;广告发布费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华永公司应按约定时间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日3‰支付延迟履行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威扬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期间根据华永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先后发布3幅广告。

7.华永房地产公司已支付上述6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的广告发布费(不含广告版面更换费用)。

8.威扬广告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华永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费14万元。该案争议的广告费系双方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的合同款项,该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间为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一审法院已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华永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威扬广告公司另案起诉的系双方其他广告合同项下争议款项,与本案系彼此独立的合同履行争议,不构成重复起诉。案涉6份合同均约定,合同载明的广告发布费包含广告版面首次喷绘安装费用,发布期间更换版面的,需另外收费。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6份合同项下华永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版面更换费用合计为101285元。按照约定,华永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广告画面设计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所需文件,威扬广告公司负责版面制作安装。可见,更换的广告内容均为华永房地产公司提供,这点从在案电子邮件的内容也可以证实。案涉6份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费(不含版面更换费用)均已支付,不存在争议,说明华永房地产公司对威扬广告公司履行发布义务行为是认可的,应视为威扬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版面符合要求。因此,威扬广告公司要求华永房地产公司支付版面更换费用,依据充分,但其计算的金额有误,一审法院据实予以认定和支持。合同中对更换版面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又存在长期连续的广告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按单份合同结算,或几份合同合并结算,或待合同关系终止后再一并结算,均在合理范围内。这种连续合同的结算,通常是由付款请求方编制结算清单,提交付款义务方核对确认,而后付款。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本案合同履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从威扬广告公司提出结算请求或华永房地产公司拒绝履行义务时起算。威扬广告公司自认在2015年8月20日提出结算请求,但华永房地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威扬广告公司提出结算的时间早于2015年8月20日或华永房地产公司何时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华永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威扬广告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就讼争版面更换费用提出结算请求的时间,可以起诉日作为请求日,同时应给予华永房地产公司合理的准备时间,一审法院认为以答辩期满之日即2017年4月7日作为付款期限较为合理。华永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威扬广告公司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但应从2017年4月8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厦门华永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版面更换费用101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驳回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广告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告版面更换费用的认定问题。讼争合同明确约定发布期间更换版面需另外收费,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广告版面更换费用为101285元并无不当;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连续的广告合同关系,且合同对更换版面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综上,上诉人华永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上诉人华永房地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陈杰

审判员苏鑫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陈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