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7 0:00:00

王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524刑初68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阳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6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耀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1218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UXXX某某号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从合阳县黄河路生产资料公司行驶至祥和路时,XX大队XX村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即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且当庭经质证、认证,已予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 王久忍

人民陪审员 谢新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