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38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2月9日被海城市GA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2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LQ,系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胜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金长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胜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参加庭审,辩护人LQ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华胜于2021年7月24日,虚构自己通过关系能够消除车辆违章12分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3500元。2021年8、9月间被告人李华胜送给被害人李某1一条项链且被害人同意顶账处理。经海城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铂(pt)950镶钻石项链于2021年9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80元。
另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杨某、王某的证言;海城市GA局执法办案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海城市GA局情况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海城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1的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李华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胜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华胜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胜认罪认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华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三星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奎
人民陪审员 杨幸烨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项海洋
书 记 员 王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