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4 0:00:00

卓某、及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002刑初147

 

  公诉机关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卓某。

  辩护人

  应春明,辽宁和至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辽白检刑诉〔202282号。

  指控事实

  20216月,芦某告知被告人卓某提供银行卡可以获利,卓某遂于沈阳市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于辽阳市办理了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卓某将上述银行卡、手机卡、U盾一并出租给芦某使用,卓某共计获得好处费约2000元。2021729日,黄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流入卓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并转出,卓某将两张银行卡出租给芦某期间入账总流水共计895万余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

  护人意见

  被告人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卓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主动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2022112日起至20221011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已预缴纳至本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俊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