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1002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卓某。
辩护人
应春明,辽宁和至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辽白检刑诉〔2022〕82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芦某告知被告人卓某提供银行卡可以获利,卓某遂于沈阳市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于辽阳市办理了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卓某将上述银行卡、手机卡、U盾一并出租给芦某使用,卓某共计获得好处费约2,000元。2021年7月29日,黄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流入卓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并转出,卓某将两张银行卡出租给芦某期间入账总流水共计895万余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
护人意见
被告人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卓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主动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已预缴纳至本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俊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