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4 0:00:00

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3125刑初64

 

  公诉机关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1225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06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215日被保靖县某某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起诉书文号

  保靖检刑诉〔202256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2022122日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胡某在家饮了一杯半白酒。当晚1930分,胡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湘X某某号豪爵牌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所有人石莉)沿保靖县酉水大道由西向东行使至保靖县酉水大道与迁陵南路交叉路口时,撞上被害人吴某华驾驶的正在等待绿灯放行的苏X某某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所有人吴某华),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华报警后,胡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胡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胡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为111mg/1000ml。胡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4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2621日,胡某在值班律师张夏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司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2、证人曾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华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项、第()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项、第()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黄 友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龙 扬 凡  

   书 记 员 陈 星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