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与拜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拜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罡锋,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拜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间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7年8月8日、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罡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展会租金45,360元;二、判令被告偿付搭建展台费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参展合同书》,约定原告参加被告承办的“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时间为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6日)。2017年4月6日,原告与上海汇晶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晶公司)签订《展览会搭建施工服务合同》,约定由汇晶公司为原告搭建展台,费用为23,000元。2017年5月2日,原告得知该展会实际为“2017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次日,原告函告被告,称因展会改变了参观群体的对象,导致参展效果无法实现,故不同意参展,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45,360元展位费及偿付23,000元展台搭建费。后原告实际未参展,被告至今未退还相关费用,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退还租金及偿付搭建展台费。展会名称是“2017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下面分为若干个展区,原告参加的“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是其中一个展区,开展前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邀请函及参展手册名称均为数据中心展,故原告一开始即已知该展会是数据中心展。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自行放弃参展权利与被告无关,原告搭建展台被告也没有参与,与被告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提供原告名称为“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展览会”的邀请函一份,其中载有:“・・・・・・本届将与IDCEXPO2017上海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和EPOWER2017中国全电展等联诀呈现・・・・・・”的内容。2016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参展合同书》1份,约定原告参加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6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由被告承办的“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原告租用室内光地展位36O,展位号码为N3-3A24,展位租金为45,36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30%订金(或全款)汇出,余款在2017年3月1日前付清,双方均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给对方。2016年9月6日、2017年3月1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参展费22,680元,合计45,360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全额发票。

2017年3月20日,被告工作人员韩磊通过邮件发送给原告“2017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参展商手册”一份,2017年3月27日,被告发给原告电子邮件,要求原告填写“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展览会会刊信息提交表”,原告于同年4月6日回复了载有原告简介等内容的信息表。

2017年4月6日,原告与汇晶公司约定由汇晶公司为原告搭建展台。2017年4月11日、2017年5月3日,原告分别向汇晶公司支付搭建展台费11,500元,合计23,000元,期间,展台搭建完毕,同年5月3日,汇晶公司向原告开具全额发票。

2017年5月2日,原告前往展会布展,知悉此次展会为“2017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并非合同约定的“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遂口头与被告交涉,同日,被告工作人员蒋易回复邮件一份,内容为:机箱机柜展合并至中国全电展和数据中心的事情未告知原告,被告业务员在邀请原告参展的时候有夸大展会规模的成分,被告初步建议是将参展费的一半作为补偿,原告也将展会参展完成。但原告不同意。嗣后,原告未参展。展会结束后,原告的展台被告称由汇晶公司拆除。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参展合同书》、邀请函、参展商手册、电子邮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参展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主张机箱机柜展是数据中心展下的一个展区,原告也早知道展会名称为数据中心展,原告不参展系自行放弃权利,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展区与展览会性质不同,邀请函及原、被告签订的参展合同书、会刊信息提交表及双方往来邮件中均提及原告参加的展会应为“2017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被告在邮件中亦认可未告知展会合并,但被告实际举办的展览为“2017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其内容与约定严重不符,存在明显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违约,原告实际未参展,故其主张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展会租金45,36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搭建展台费23,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曾向原告提供数据中心展的参展商手册,原告对此先表示是5月3日取得,后又表示曾询问过被告,被告答复搞错了,则原告应当要求提供正确的手册或资料,但原告未要求。原告未尽到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该项损失,本院予以相应扣减,酌情确定为被告应偿付原告搭建展台费1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拜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展位租金45,360元;

二、被告拜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搭建展台费18,000元;

三、驳回原告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原告无锡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6.6元,被告拜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332.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健

审判员张莲

人民陪审员周少云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