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3125刑初26号
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14日被保靖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波,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靖检刑诉〔20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慧君独任审理。2022年4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指定辩护人王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1驾驶桑植县交投建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湘GLXX某某小型越野车到桑植县空壳树乡陈某2老家喝了两听啤酒。17时许,又在同村陈某3家喝了三杯白酒,后陈某1驾车回到桑植县城,并先后将陈某4、陈某2等人送回家。当晚21时许,陈某1驾车从桑植东收费站上张花高速自东向西行驶至43Km+500m处与中央护栏相撞,造成道路设施与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1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1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8.2295mg/100ml。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1被保靖县XX局传唤到案。2022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1在值班律师张夏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速XX保靖大队的情况说明、关于高速公路XX交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人陈某5、陈某4、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述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王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2、陈某1具有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酌情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1驾驶桑植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湘GLXX某某小型越野车到桑植县空壳树乡空军村陈某2老家喝了两听啤酒。17时许,又在同村陈某3家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三杯白酒。后陈某1驾车回到桑植县城,并先后将陈某4、陈某2等人送回家。当晚21时许,陈某1驾车从桑植东收费站上张花高速自东向西行驶至43Km+500m处与中央护栏相撞,造成道路设施与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1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1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8.2295mg/100ml。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1被保靖县XX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速XX保靖大队的情况说明、关于高速公路XX交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人陈文科、陈某4、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指定辩护人王波提出的被告人陈某1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1的刑期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厚军
审 判 员 姚慧君
人民陪审员 龙英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