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3130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世凯。因本案,2022年2月25日被抓获到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山检刑诉(202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9月,被告人何世凯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犯罪转账洗钱活动,在陈某(未核实身份)和“海某”(未核实身份)的邀约、指使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提供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分别为中国银行银行卡:6217××××2207;华融湘江银行银行卡:6213××××4995;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28××××6376)并操作转账事宜,后因其银行卡被冻结才停止转账。何世凯共获利约1000元。何世凯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共97万余元、华融湘江银行卡交易流水共10万余元、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共150万余元。已查明,云南省昆明市被害人杨某被电信网络诈骗中,2021年8月25日22许,何世凯的华融湘江银行卡作为三级卡转账杨某被诈骗资金12345元。
2022年2月25日,何世凯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世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世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世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世凯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世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世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何世凯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莫艳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吴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