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0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利华。因涉嫌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2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菲、周根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开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利华明知鲁旗(外号:“老给”,另处理)利用银行卡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于2021年11月15日在株洲市荷塘区××宾馆房××内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所使用的手机提供给鲁旗,并让鲁旗利用其手机开办江苏苏宁银行互联网核心电子账户,后由其刷脸,鲁旗操作,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资金,事后鲁旗给其好处费5000元。2022年2月9日,陈利华在其荷塘区郭家祠堂散户28栋302号的租房内,又将自己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所使用的手机提供给鲁旗,由其刷脸,鲁旗操作,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资金,事后鲁旗给其好处费5000元。经查证,在此二次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中,陈利华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单边过账流水412857.5元)、中工商银行卡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单边过账流水199850元)、江苏苏宁银行互联网核心电子账户卡号:62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单边过账流水199849元),单边流水资金共计812556.5元,陈利华从中获利1万元。
2022年2月9日的转移资金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被骗款中有39996元、被害人王某的被骗款中有37000元,流入被告人陈利华的邮政银行卡6217××××9865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陈利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提取、对案、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利华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利华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利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利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利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提出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涉案银行卡流水统计、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办案说明、微信照片截图、被骗人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移交证据物品、资料清单、户籍资料、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对案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利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利华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利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利华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利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利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利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被羁押二十七日,折抵刑期二十七日。即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利华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丽
人民陪审员 廖 菲
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文晴婧
书 记 员 宾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