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与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1302单元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89934183W。

法定代表人:叶德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雅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安徽省国际会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91889B。

负责人:文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子庆,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菲菲,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威、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子庆、李菲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23924.68元;二、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暂计10000元(具体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三、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上述金额暂合计为1333924.68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CN20170210号《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原、被告合作举办中国国际两性健康产业博览会・合肥站,2017年展会筹备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展会举办地点为安徽国际会展中心;展会举办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至25日。2、原告负责展会整体运营;被告负责基础硬件投入及展会报备,详情见附件。3、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档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4、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起诉至本协议签订地合肥市滨湖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17合肥展览项目预算表》及《2017合肥展览项目收入表》,进一步约定:被告应提供展会场地、地毯;搭建标展、特装;负责现场广告、安保、监理、保险及其他场馆事务。上述《合作协议书》、《2017合肥展览项目预算表》及《2017合肥展览项目收入表》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出费用1323924.68元,但被告未如约提供展会场地及其他场地基础硬件设备、设施,致使2017年度中国国际两性健康产业博览会(合肥站)不得不取消,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鉴于被告未如约提供展会场地及其他场地基础硬件设备、设施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请求,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合作协议书应不可归结于原被告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被告未履行该合作协议书,也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对于合同的不得履行,被告也表示遗憾;2、原告诉求的损失,没有相应的客观性,请求法院予以核实,并相应的核减;3、原告要求的实现债权费用等,没有相应的证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根据相应的证据及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CN20170210号《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原、被告合作举办中国国际两性健康产业博览会・合肥站,2017年展会筹备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展会举办地点为安徽国际会展中心;展会举办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至25日。原告负责展会整体运营;被告负责基础硬件投入及展会报备,详情见附件。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档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起诉至本协议签订地合肥市滨湖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日,原、被告又共同签订了《2017合肥展览项目预算表》及《2017合肥展览项目收入表》,进一步约定:被告应提供展会场地、地毯;搭建标展、特装;负责现场广告、安保、监理、保险及其他场馆事务。上述《合作协议书》、《2017合肥展览项目预算表》及《2017合肥展览项目收入表》签订后,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实际支出费用1323924.68元,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因故未能提供展会场地及其他场地基础硬件设备、设施,致使2017年度中国国际两性健康产业博览会(合肥站)未能按期举办,2018年1月3日,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起诉来院,提出如上之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合作协议书》及附件、《2017合肥展览项目预算表》及《2017合肥展览项目收入表》、财务数据及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017合肥展览项目预算表》及《2017合肥展览项目收入表》,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实际支出费用1323924.68元,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全部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赔偿的实际支出费用1323924.68元中,有部分人员费用的产生已超过双方在协议预算中的约定,且不尽合理,应当予以核减,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解除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N20170210号《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6元,减半收取为8403元,由原告厦门怡东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负担3363元,被告合肥政文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聂爱桂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