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4刑初315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指派检察员吕倩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1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辽A×××某某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三家子路西2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4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如不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丽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