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1 0:00:00

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81刑初249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向某。2008102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5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713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2234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42日被沅江市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211

  指控事实

  202221315时至23时许,被告人向某在明知“老大”(未到案)利用其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仍提供本人建设银行卡号、微众银行卡、邮政银行卡三张银行卡用于接受和转出资金。期间,其建设银行卡中非法流水进账合计人民币108159.41元。2022220日,被告人向某在“老大”的安排下,将本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20000元非法资金提现至本人的邮政银行卡。其以此种方式转移被害人郑某被诈骗资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向某接受“老大”请客吃饭、安排住宿,以及分游戏装备等好处。

  被告人向某于202233日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33日起至2022122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高 卫 兵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文 宥 妍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