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3125刑初56号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颜某。因本案,于2022年5月25日被保靖县某某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起诉书文号
保靖检刑诉〔2022〕45号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被告人颜某因其父去世在家中办理丧事,于2022年5月4日6时许驾驶浙名爵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颜某2分期付款购买,系该车实际使用人)从保靖县迁陵镇四方城村要坝洞附近家里出发沿209国道前往保靖县城购买一次性碗筷。因商铺尚未开门营业未果,颜某便驾车返家。7时许,被告人颜某驾车行至保靖县迁陵镇四方城村公路班下坡路段(2628Km+800m处)时,因过度疲劳仍驾驶车辆,将道路右侧正在打扫卫生的刘某凤撞倒至该路段的要坝工班桥桥下,造成刘某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颜某主动向某某机关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2022年5月4日,颜某与刘某凤家属就死者丧葬事宜达成协议:颜某支付刘某凤丧葬费用5万元(同日已支付)。同月9日,双方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颜某依协议已赔偿刘某凤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万元。刘某凤之子颜某江于2022年5月19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保靖县某某机关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凤无责任。
2022年6月14日,颜某在值班律师张夏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颜某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丧葬事宜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2、证人颜某2、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4、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颜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友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龙 扬 凡
书 记 员 陈 星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