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4刑初313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商某。因本案于2022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4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商某酒后驾驶辽A×××某某号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北新区第二小学出发,途径虎石台大街、望花北街快速路、观泉路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5号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商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3.4mg/100ml。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收押执行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