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1 0:00:00

潘进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18刑初95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潘进军。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鄠邑检刑诉〔202263

  指控事实

  202分许,110140040,被告人潘进军由西向东行驶至1185km+600m处时,撞上停放在路旁的陕AXXX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潘进军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陕AXXX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魏超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潘进军进行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73mg/100ml,后经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8671mg/100ml,潘进军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潘进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潘进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进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进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金江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