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118刑初95号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潘进军。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鄠邑检刑诉〔2022〕63号
指控事实
202分许,1年10月14日00时40,被告人潘进军由西向东行驶至1185km+600m处时,撞上停放在路旁的陕AXXX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潘进军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陕AXXX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魏超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潘进军进行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73mg/100ml,后经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86,71mg/100ml,潘进军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潘进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潘进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进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进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金江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屈 航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