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1 0:00:00

孙伟抢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2刑初197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院。

   被告人孙伟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111月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1210日被沈阳市GA局和平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117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GA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院以沈和检未检刑诉〔2022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男犯抢劫罪,于2022418日向本院提起GS。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院指派张可新出庭支持GS,被告人孙伟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11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伟男伙同王忠敏带领张婧、史佳莹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被害人张某1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万某公寓天河座的日租房,在上述地点,王某指使张某2、史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1、杜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孙伟男和王某强迫被害人张某1、杜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给被告人孙伟男人民币374元、200元,其中孙伟男分得人民币241元,王某分得人民币333元。

  20211210日,被告人孙伟男经GA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孙伟男对GS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杜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吴某、沈某的证言,同案王某、张某2、史某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孙伟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GS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伟男经GA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伟男的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伟男主动返赃,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GS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伟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10日起至20256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伟男退赔被害人张某1、杜某人民币574(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叶菁菁

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

人民陪审员 牛久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贺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