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102刑初48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聪。因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桂松。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投案,同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2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聪、陈桂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再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聪、陈桂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下旬,被告人蔡聪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自己及同学林某的陌陌账户发布招人兼职的广告,招揽被告人陈桂松等5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交易结算。陈桂松于2022年2月8日提供自己名下尾号为7315的兴业银行卡、尾号为12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尾号为276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帮助转账交易结算。蔡聪从中获利8000元,陈桂松从中获利6398元。经查,上述银行卡转入流水共计132万余元,涉及张某被电信诈骗案、陈某被电信诈骗案。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桂松主动投案。次日,陈桂松配合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厦电竞酒店501房抓获被告人蔡聪。案发后,蔡聪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陈桂松家属代其退缴6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聪、陈桂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蔡聪、陈桂松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现实表现材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陌陌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信息及收款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林某、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蔡聪、陈桂松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聪、陈桂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相关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聪、陈桂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桂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桂松协助抓获同案人蔡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聪、陈桂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聪、陈桂松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审查,被告人蔡聪、陈桂松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蔡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桂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桂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蔡聪、陈桂松退缴的违法所得(分别为8000元、63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晓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诗怡
书 记 员 盛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