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81刑初243号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蒋某安。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8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20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沅江市漉湖芦苇场路段时,被沅江市某某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蒋某安的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抽血检测,蒋某安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81mg/100ml。
被告人蒋某安于2021年12月28日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蒋某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安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被羁押的3日已折抵刑期3日;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迎 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红 丹
书 记 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