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蒋某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81刑初243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蒋某安。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228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30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6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205

  指控事实

  2021121517时许,被告人蒋某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沅江市漉湖芦苇场路段时,被沅江市某某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蒋某安的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抽血检测,蒋某安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81mg/100ml

  被告人蒋某安于20211228日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蒋某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安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620日起至2022716日止,被羁押的3日已折抵刑期3日;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王 迎 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