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81刑初83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中和。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中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适用速裁程序立案受理,并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中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5日9时35分许,被告人周中和饮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从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驶往瑞安市区方向,途经瑞枫线21公里300米处芦蒲路口地段,与×××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于当日10时25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周中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中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周中和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周中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中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中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卫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