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赣1002刑初519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熊金荣。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文号
临检刑诉(2022)440号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份,被告人熊金荣明知“阿伟”(身份不明)要利用其银行卡去“跑分”洗黑钱,在“阿伟”请其吃了几顿饭的好处下,熊金荣仍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给“阿伟”使用。经查,熊金荣该张银行卡在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7月27日共计进账金额为17511028.13元。其中,有被害人被骗资金20000元流入该银行卡账户。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熊金荣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熊金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熊金荣系主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熊金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婷婷
书 记 员 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