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熊金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002刑初519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熊金荣。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119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文号

  临检刑诉(2022)440

  指控事实

  20214月份,被告人熊金荣明知“阿伟”(身份不明)要利用其银行卡去“跑分”洗黑钱,在“阿伟”请其吃了几顿饭的好处下,熊金荣仍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给“阿伟”使用。经查,熊金荣该张银行卡在2021421日至2021727日共计进账金额为17511028.13元。其中,有被害人被骗资金20000元流入该银行卡账户。

  2022119日,被告人熊金荣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熊金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熊金荣系主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熊金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周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婷婷

 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