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5 0:00:00

天津市德惠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德惠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6层664号。

法定代表人:李莉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5022-14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新厦1705室。

法定代表人:鲍国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天津水上公园),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军,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广余,男,该单位经营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成,男,该单位经营管理科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德惠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晚国际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天津水上公园)(以下简称“水上公园”)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德惠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今晚国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今晚国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只是约定了租金,并未约定还要支付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一审法院就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费用到底是租金还是服务费并没有明确的定性,由此导致德惠博公司给付的该部分款项性质不明,存在很大的疑点。今晚国际公司因履行合同违约给德惠博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一审法院酌减认定的30%。双方签订《展览协议》,德惠博公司依约缴纳押金,但是今晚国际公司不履行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不能提供场地,协调与水上公园的关系,导致德惠博公司不能按质按量地完成展览,德惠博公司前期投入的宣传及人工等全部白费,今晚国际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与德惠博公司签订的《展览协议》属于欺诈合同,德惠博公司不应支付展览费。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法院明显偏袒今晚国际公司,致使重要事实真相被掩盖,前后矛盾、定性不明。一审判决适用的合同法没有明确的条款指向,是法理推出来的。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今晚国际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德惠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应当从今晚国际公司主张的全部费用中酌情扣除部分费用,今晚国际公司对此部分虽不认可,但考虑到尽快妥善处理本案,本着案结事了的想法,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展览合同纠纷的案由理解看,本案中今晚国际公司对德惠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展览所需的使用场地、展位,配合完成布展,提供工作人员的现场协调支持等服务,而非仅仅是单纯的场地租赁服务,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展览合同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今晚国际公司是否有权就水上公园场地进行转租与本案无关。三、今晚国际公司于2013年10月左右接收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和经营业务,其中包括履行与水上公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涉讼场地进行租赁经营。因此,今晚国际公司有权向德惠博公司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开展相关展览活动,且水上公园对此明确知晓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行为的追认。四、本案纠纷为展览合同纠纷,德惠博公司已经实际客观的接受了今晚国际公司提供的展览服务,完成了合同约定目的,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服务报酬。对于今晚国际公司是否有权进行转租,系水上公园与今晚国际公司之间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德惠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不予支付报酬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一审判决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并非没有明确的规定。

原审第三人水上公园述称,一审判决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水上公园与德惠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对德惠博公司的主张不发表意见。水上公园和案外人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租赁关系,与今晚国际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批准过今晚国际公司讲的所谓布展申请。

今晚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惠博公司给付今晚国际公司承办展览费用18000元及以此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的自2016年9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损失2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德惠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今晚国际公司(乙方)与德惠博公司(甲方)签订《展览协议》,约定在水上公园今晚人文艺术院举办“中秋文化创意展”,展览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8日;今晚国际公司负责提供一名工作人员在权利职责范围内有效配合德惠博公司完成布展,展览期间今晚国际公司提供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德惠博公司负责在有效时间内提供作品、提供人员完成布展、展览期间提供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协调、与今晚国际公司共同负担展览现场服务及安保、维护;2016年9月11日德惠博公司向今晚国际公司支付承办展览全额费用18000元;达成合作协议后,德惠博公司需向今晚国际公司支付押金2000元。《展览协议》签订后,德惠博公司向今晚国际公司支付了押金2000元并进行展览,展前经双方口头变更展览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9日。庭审中,今晚国际公司明确所主张的展览费用系指今晚国际公司向德惠博公司提供场地、现场协调及双方共同负担的现场服务、安保及维护费用。德惠博公司则主张由于今晚国际公司阻挠干涉德惠博公司招商且未做好协调工作、缩小场地使用面积等原因造成其经济损失,展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拒付余款。

另查,展览场所位于水上公园湖滨轩,水上公园系该房屋的管理单位。2011年4月28日,水上公园与案外人天津今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租与天津今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31日,水上公园、案外人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天津今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保证协议》一份,约定由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代天津今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房屋承租人。后案外人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该公司于2013年10月停止运营,其资产和经营业务全部由今晚国际公司承接,原该公司承租的涉案房屋亦由今晚国际公司接管运营。庭审中,水上公园明确表示不认可今晚国际公司系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对今晚国际公司的行为亦不予追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今晚国际公司与德惠博公司所签《展览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规定中的“处分”和“合同”,处分行为仅指物权的转移变更,而不包括处分合同,故今晚国际公司在未经水上公园追认的情况下与德惠博公司签订的《展览协议》不属于该项法律规定的限制范畴。双方之间签订的《展览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德惠博公司辩称展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展览效果并非双方约定事项,故对其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德惠博公司尚欠展览费用的事实清楚,但考虑到今晚国际公司在展览过程中的履约行为确有不足之处,故对展览费用予以酌减30%,对今晚国际公司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不予支持。德惠博公司本案应付展览费12600元(18000元×70%),扣除已付款2000元,应再行支付10600元。关于德惠博公司所述损失一节,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解决。综上所述,今晚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德惠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费10600元;二、驳回原告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今晚国际公司负担70元,由德惠博公司负担80元。

上诉人诉称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德惠博公司二审中提交了2016年9月16日德惠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娜与今晚国际公司范夕河之间的谈话录音整理资料,拟证明因为水上公园的干涉造成德惠博公司无法继续展览,范夕河认可德惠博公司不再交纳展费的事实。

今晚国际公司对该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真实性不予认可;2.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3.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核实,范夕河并非今晚国际公司的员工,无论录音内容是否真实,范夕河都没有得到今晚国际公司的授权,其所作出的任何陈述都与今晚国际公司无关。

水上公园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且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今晚国际公司、水上公园二审中未提交证据。

根据德惠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内容以及今晚国际公司、水上公园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德惠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未能改变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诉讼当事人各持己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签订涉案《展览协议》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定双方应系展览合同纠纷。根据今晚国际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两审中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德惠博公司实际进行了展览活动。虽德惠博公司二审庭审中主张实际仅展览了一天,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虽德惠博公司两审中均主张因今晚国际公司不履行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不能提供场地,协调与水上公园的关系,导致德惠博公司不能按质按量地完成展览,对此,一审法院考虑到今晚国际公司在展览过程中履约行为确有不足之处,作出对展览费用酌减30%之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德惠博公司主张展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德惠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德惠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德惠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捷

代理审判员魏晓川

代理审判员王欣

法官助理薛东超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