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81刑初238号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16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3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18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沅江市狮山路“湖景新外滩”小区北向巷内时,与路边停靠的一台小型轿车发生刮撞,致两车轻微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2月8日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被羁押的3日已折抵刑期。)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迎 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红 丹
书 记 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