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李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81刑初238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28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10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6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166

  指控事实

  2021930232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18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沅江市狮山路“湖景新外滩”小区北向巷内时,与路边停靠的一台小型轿车发生刮撞,致两车轻微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李某于2021128日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617日起至2022813日止,被羁押的3日已折抵刑期。)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王 迎 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