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蒋贤甫与程恒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贤甫,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程恒伟,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朱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汪集联村前汪集。

审理经过

原告蒋贤甫与被告程恒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尚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贤甫、被告程恒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蒋贤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程恒伟给付原告借款1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2月10日程恒伟向穆勇冰借款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8年3月10日偿还。当时蒋贤甫签字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程恒伟一直推脱不还。出借人找蒋贤甫索要,迫于无奈替程恒伟偿还借款1.6万元。为其偿还后,向其追偿但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程恒伟辩称:我借的是穆勇冰的款,蒋贤甫不是担保人,借条上的担保人是后来加上去的,借款我应该还给穆勇冰,不应该还给蒋贤甫。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0日程恒伟向穆勇冰借款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8年3月10日偿还。当时蒋贤甫签字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程恒伟未偿还。穆勇冰承认蒋贤甫替程恒伟偿还给穆勇冰借款1.6万元。

本院认为:程恒伟向穆勇冰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偿还期限。蒋贤甫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程恒伟未偿还,蒋贤甫替程恒伟偿还了该笔借款,故有权向程恒伟追偿。蒋贤甫要求程恒伟支付利息,因蒋贤甫没有偿还借款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程恒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贤甫为其垫付的借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恒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尚志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