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6 0:00:00

张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321刑初279

 

  公诉机关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其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51日被砀山县某某某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砀检刑诉[2022239

  2022426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L9××某某白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镇××村××道××公里100米处时,被砀山县某某某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43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430日经砀山县某某某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提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主动缴纳罚金情节,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管义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怀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