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1528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
息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陈洪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息检刑诉(202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涛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陈洪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洪涛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查明事实
2022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洪涛醉酒后驾驶浙CX××某某小型汽车,沿息县小茴店镇陈寨村小学前的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息县小茴店镇陈寨村小学南100米处时,被息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洪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19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洪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洪涛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陈洪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玉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仁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