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23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护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安检刑诉[2022]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护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周护华无证酒后驾驶牌照湘H5××某某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从安化县仙溪镇往梅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207线2993公里8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益阳市XX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护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3mg/100ml。
被告人周护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护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人周某的证言;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护华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护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护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护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护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护华的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