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6 0:00:00

陈微微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104刑初96

 

  公诉机关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微微。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4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

  贾亚东,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大检刑诉〔202274

  指控事实

  一、20211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微微在其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的家中北卧室床上容留程某吸食冰毒。

  二、2022147时许,被告人陈微微在盘锦市大洼区路旁其车内(LXXX某某)容留程晓波吸食冰毒。

  三、2022212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陈微微在其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的家中餐厅餐桌处容留程晓波吸食冰毒。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陈微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微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陈微微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陈微微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微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微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被告人陈微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微微的刑期自2022420日起至20221019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