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113刑初63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塔检刑诉[202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指控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晓锋饮酒后驾驶陕AXXX某某号灰色大众小型轿车从西安市雁塔区XX巷XXX饭店附近出发,沿XX巷由西向东行驶至XXX路丁字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晓锋的血醇浓度为194.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指出黄晓锋认罪认罚,建议对黄晓锋判处二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晓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晓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晓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国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