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6 0:00:00

汪席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821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席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6月1日、6月13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2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席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席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汪席弟饮酒后驾驶湘G6××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慈利县迎宾大道路段,追尾碰撞到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湘GN××某某号小型客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18时许,处警民警将汪席弟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5月26日,经湖南省慈利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席弟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汪席弟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7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汪席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鉴于被告人汪席弟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汪席弟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汪席弟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视社区矫正评估情况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席弟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席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席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席弟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席弟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席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席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汪席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智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玉娥

书记员代 必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