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6 0:00:00

赵某、曲检刑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881刑初139

 


公诉机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20518日因参与赌博违法行为被曲阜市某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122日经曲阜市某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262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6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月日05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鲁HC××某某号小型轿车沿曲阜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地发展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丁某2驾驶的鲁J8××某某号小型面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丁某2驾驶的面包车又与张某停放的鲁H3××某某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受伤、鲁J8××某某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丁某某、丁某某1、李某、丁某1、丁某某2受伤,造成三车、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经曲阜市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923日,经济宁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mg/lOOml。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丁某1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丁某2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被告人赵某在现场被出警民警带至事故科进行抽血检测。20211121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丁某2、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二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元翔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