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闽0213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红涛。2006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22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刑诉〔202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起诉指控,2022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红涛无证醉酒驾驶悬挂闽D×××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时,与王某驾驶的闽D×××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部车辆损坏的后果,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杨红涛案发时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时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事故时行驶速度约61km/h。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杨红涛及王玲玲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玲玲电话报警。被告人杨红涛被送医治疗,后在医院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起诉认为,被告人杨红涛具有坦白情节且具有二次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红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红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红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红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晓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彭凤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