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122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会计。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21年8月24日被渑池县公某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会计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会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马会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和张某的煤炭交易关系,签订虚假的煤炭买卖合同,使用假的洛阳房地产证明,骗取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手后,马会计用此笔贷款偿还张治恩50万,朱某60万,周玉会2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21年8月16日,马会计累计偿还银行现金29.87万元,2021年12月15日马会计归还15万元利息及本金。经查:马会计位于渑池县法院对面2号地上附属物价值62.59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到案经过、仲裁决定书、贷款合同、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证人韩某、张某、朱某、上某的证言;被告人马会计的供述与辩解;河南凯业房产估价报告;讯问视频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会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无力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会计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会计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起诉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会计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0元,若退赔损失达成和解,可以处缓刑。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会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马会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系2021年8月16日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渑池农商行”)报案案发,同年8月24日被告人马会计接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马会计、上某(另案处理)共同退赔渑池农商行共计30万元,马会计自愿以其位于渑池县法院对面2号地上的附属物及位于渑池县天池镇的小产权房三套退赔渑池农商行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渑池农商行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仲裁决定书、贷款合同、情况说明、证明、破案报告、缴款票据;证人韩某、张某、朱某、上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会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房产估价报告;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会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会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评估适宜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会计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会计退赔被害单位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5.1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韩冉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