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1121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金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祁阳市XX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永祁检刑诉[202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金凭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金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廖金凭在祁阳市××镇××村××路××组自己家中吃饭,期间其喝了啤酒及米酒,饭后其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湘M2××某某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黄泥塘镇兴坪村方向行驶,途经太阳升村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唐某驾驶的湘MS××某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廖金凭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祁阳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处警时,发现廖金凭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送至祁阳市中医院治疗并抽血备检。2021年10月5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廖金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1mg/100ml。2021年10月13日,祁阳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金凭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志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廖金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廖金凭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廖金凭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廖金凭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289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金凭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金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金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金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金凭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金凭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金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 判 员 陈雄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琼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