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张树学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02刑初114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学。20184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处以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019日,被株洲市某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11026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4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6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4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8282040分许,被告人张树学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湘B5××某某的小型轿车沿株洲市荷塘区东环北路辅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荷塘区××路××道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即带其到湖南省直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至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张树学案发时提取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期间,被告人张树学于2020113日被网上追逃,于20211019日被株洲市某局渌口分局南洲派出所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树学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43日被某机关暂扣后,被记满12分,直至2021123日因本案被某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树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树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树学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树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其中,被告人张树学被网上追逃抓获后,于20211019日至同年1026日,被羁押在株洲市某局第一看守所。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四中队株公直接字[20190674号接报案登记表及回执,株洲市某局直属分局株公直()立字[20190565号立案决定书,查获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被告人张树学吹气现场照片,株洲市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涉案车辆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株仲天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公()行罚决字4302022900185590号、4302002900048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市某局株公直()检字[2021]第0965号现场检测报告,在逃人员编号T4302020000002021040008追逃信息,株洲市某局直属分局株公直()释字[20210150号释放通知书,株洲市看守所株公看释字[2021942号释放证明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悔过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张树学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树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树学案发后被网上追逃抓获,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树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树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树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615日起至20228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唐建林

人民陪审员 匡桂林

人民陪审员 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