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4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某院。
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重新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某院以沈大检刑诉(2022)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25日1时05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辽A×××某某号小型轿车从沈河区哈尔滨路出发,途经东西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地坛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8mg/ml。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符合条件可宣告宣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某某酒后于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量刑情节准确、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关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壮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