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纪志胜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81刑初245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志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33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指定辩护人冯梦,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冶检刑诉[202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志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4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柯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志胜及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223日下午,被告人纪志胜和朋友纪某在大冶市灵乡镇政府旁一餐馆吃饭饮酒后回家。20时许,纪志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A5××某某大众途观轿车从家中出发去学校接孩子,途径灵乡镇治安岗亭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立即对纪志胜提取静脉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纪志胜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7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志胜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纪志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冯梦提出被告人纪志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人身伤亡等情况,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纪某的证言、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纪志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纪志胜的社会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该局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纪志胜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志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志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对被告人纪志胜适用非监禁刑。对辩护人冯梦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纪志胜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志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顿朝霞

人民陪审员 张远发

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员 饶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