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黔0111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旋。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2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佳念为被告人李旋提供法律帮助。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旋醉酒后驾驶贵DD××某某号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山林路出发往本区保利溪湖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公里处500米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4mg/100mL。
被告人李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旋酒后驾驶贵DD××某某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出发往贵阳市花溪区保利溪湖小区方向行驶,1时许行驶至××路××公里处5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李旋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平均含量为211.4mg/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旋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旋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保单;被告人李旋的供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旋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旋判处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珊珊
书 记 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