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7 0:00:00

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与郑雪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与郑雪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3270号


    原告(被告):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忠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燕,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郑雪征。
    原告(被告)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雪公司)与被告(原告)郑雪征劳动争议案件,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方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东方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不支付郑雪征生育津贴差额31297.93元2.请求判决不支付郑雪征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5517.24元;3.本案诉讼费由郑雪征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2017年6月26日,郑雪征入职东方雪公司,工作岗位为服装设计师,东方雪公司每年春节集中放假15天,超出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天数即为年假,此假期为带薪假,故此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裁决,诉至法院。
  郑雪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方雪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差额9600元;2.东方雪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23日生育津贴差额31297.93元;3.东方雪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616元;4.东方雪公司支付2020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元;5.东方雪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元;6.东方雪公司支付2020年6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元;7.东方雪公司支付2017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15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3060元;8.东方雪公司支付2017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9306元;9.东方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5040元。事实与理由(辩称):郑雪征于2017年6月26日入职东方雪公司岗位设计师,月工资12000元。郑雪征2020年春节发现自己怀孕,复工后第一时间告知公司领导,随后被迫调岗降薪20%,且期间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多次明确表示过不同意,然后主管钱坤(至今仍在职)找谈话及短信告知,意在表明疫情期间工作难找,加之有孕在身,被迫同意工资的20%延期至春节发放,然至今未发放。郑雪征于2020年7月1日产有一子,生产方式剖腹产,休产假143天,共计产假工资5752元,社会保险已报销25902.07元,还应支付差额31297.93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12日到期,郑雪征未接到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的通知,到期后不再续签,仲裁庭审现场东方雪公司潘月燕明确表示到期后不再续签,由于郑雪征仍处于哺乳期内,所以合同顺延至2021年7月1日哺乳期结算,至今未正式接到辞退通知书,或者合同续签通知。郑雪征于2020年4月4日清明节、5月1日劳动节、6月25日端午节均在岗加班,上下班均有打卡,且有工作痕迹,但对方故意隐瞒事实,不提供考勤表。郑雪征工作期间依法未享受过年休假福利。郑雪征每周工作时长超过法定40小时,即每周工作45小时且不包括每天午休1小时,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加班720小时即90天,超出时间并未支付加班费。郑雪征于2020年7月1日生产至2020年11月21日产假结束,多次要求复工返岗,公司均已郑雪征为由拖延,不同意复工,次月22日让秘书张鑫磊与郑雪征在东方雪公司协商工作安排,提出两个方案,一是调整劳动合同内容及工作岗位并降薪返岗,或主动离职;二是无法提供工作岗位为由,要求其待岗待业至今,逼迫郑雪征主动辞职,就此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提议存在严重的歧视女性的行为,也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雪征于2017年6月26日入职东方雪公司,月工资为12000元。郑雪征实际出勤至2020年6月30日,于2020年7月1日产一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休产假共计143天,该期间东方雪公司未发放郑雪征工资。东方雪公司自2020年12月起向郑雪征发放待岗工资。东方雪公司已支付郑雪征生育津贴25902.07元。
  2021年6月15日,郑雪征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东方雪公司支付:1.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元;2.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生育津贴31298元;3.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差额9600元;4.2020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元;5.2020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元;6.2020年6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5元;7.2017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1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060元;8.2017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9306元;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产前检查费用3300元;10.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040元。大兴仲裁委于2021年9月6日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4416号裁决书,裁决:1.东方雪公司支付郑雪征生育津贴差额31297.93元;2.东方雪公司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517.24元;3.驳回郑雪征的其他仲裁请求。郑雪征与东方雪公司均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
  庭审中,就加班一节。郑雪征主张2020年4月4日、2020年5月1日及2020年6月25日加班、休息日加班90日(根据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多工作5小时共计加班720小时),为此提交微信截图、加班明细照片(2019年加班明细)。东方雪公司表示不清楚上述证据,不认可加班事实。经审查,2020年4月4日22时4分微信对话中,郑雪征问“明天上班吗?”昵称为“money坤”的人答“得上班”;2021年5月1日10时23分微信对话中,郑雪征问“潘总,今日海报,您看下OK吗?”昵称为“大雪”的人答“最好是带成衣的背景,东方雪稍显一点……”2020年5月1日11时36分,郑雪征向“大雪”发送一张海报图片,问“潘总,今日海报,您看下OK吗?”“大雪”向郑雪征发送了表示“好的”的表情;2020年5月1日11时40分,郑雪征向“东方雪社群运营群”中发送了上述海报图片,并说“@鑫磊@川流不息,今日海报,下载原图转发啊”;2020年6月25日微信对话中,郑雪征向“东方雪社群运营群”中发送了上述海报图片,并说“@鑫磊@川流不息,今日海报,下载原图转发啊”。
  就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一节。郑雪征与东方雪公司均认可自入职之日起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郑雪征主张每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年,对此东方雪公司不予认可。东方雪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显示期限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7日,甲方处加盖东方雪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有郑雪征签名及日期(2020年4月29日)。郑雪征认可合同中乙方处手写签名及日期的真实性,认可劳动合同期限,但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经审查,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郑雪征月薪由月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岗位工资为500元,如发生加班情况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就带薪年休假一节。东方雪公司主张已在每年春节期间集中放假15天,超出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天数即为安排的年休假,但未就其主张举证证明。郑雪征不予认可。
  就工资差额一节。郑雪征主张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少发放20%的工资,提交2020年4月设计部主管钱坤与开发部版师贺同兵、设计部设计师程蕾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东方雪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认可钱坤是设计部总设计师,贺同兵是版师,程蕾是设计师。东方雪公司主张郑雪征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合同工资和绩效工资,合同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200元,加上岗位工资500元,加上周六日加班费,绩效工资每月不固定,按照公司效益计算,为此提交2020年1月及2月支出凭单(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工资),支出凭单领款人处手写签名,但签字时只有第二行工资数额,各个工资组成是空白的,也没有工资条,不认可工资组成,仅认可实发数额,其中3034.59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8912.55元有时转账有时现金发放。
  就劳动解除一节。郑雪征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东方雪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是至今未接到辞退通知书,未续签劳动合同书、未安排工作岗位,未提供工作条件。东方雪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社会保险尚未减员,而且还在发放待岗工资。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郑雪征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2020年4月4日、2020年5月1日及2020年6月25日加班事实,故其要求东方雪公司支付上述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予以支持。郑雪征不认可东方雪公司提交的支出凭单上所显示工资组成但认可实发工资数额,故本院采信该支出凭单,上述证据显示郑雪征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存在休息日加班,经核算,东方雪公司已足额支付上述两个月休息日加班工资,郑雪征提交的加班明细照片不能充分证明其其他月份休息日加班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生育津贴差额问题。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郑雪征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经核算东方雪公司还应支付郑雪征生育津贴差额。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郑雪征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期间仲裁阶段主张的期间与不一致,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其可向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郑雪征该项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东方雪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郑雪征休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郑雪征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仲裁,其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予以支持。郑雪征实际出勤至2020年6月30日,其要求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郑雪征要求2019年1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未举证证明且超过用人单位举证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综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在案证据,本院能够认定郑雪征主张的降薪20%的事实,现东方雪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工资支付记录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郑雪征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郑雪征主张东方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东方雪公司亦不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结合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显示至2022年1月,东方雪公司仍为郑雪征缴纳社会保险,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对郑雪征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雪征2020年4月4日、2020年5月1日及2020年6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65.52元;
  二、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雪征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生育津贴差额31297.93元;
  三、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雪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664.17元;
  四、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雪征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差额9600元;
  五、驳回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郑雪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东方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娇